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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簡字第1930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趙義德

原告
圓石建設有限公司
兼兼法定代人
林峰輝
被告
安泉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佰陸拾叁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萬陸仟柒佰叁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法 官 趙義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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