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2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簡字第211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趙義德

原   告
廣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昌
訴訟代理人
蔡昕珆
被   告
鼎宸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語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拾萬元,應徵裁判費肆仟叁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法 官 趙義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三重簡易庭107年度重簡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