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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07年度重簡字第211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趙義德

原   告
廣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昌
訴訟代理人
蔡昕珆
訴訟代理人
鄧麗文
被   告
鼎宸系統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稱綺瑩資訊股份有限
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語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民國108年3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自民國106年12月4日起至107年2月2日止向原告訂購影印紙數批,總價金達新臺幣(下同)469,750元,原告已依約交付,惟被告竟未依約給付價金,經原告多次催討,被告只清償其中之69,750元,尚欠400,000元仍未清償,原告遂再寄發郵局存證信函催告被告付款,被告仍置若罔聞等事實,業據其提出積欠金額表、被告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紀錄、存證信函、訂購單、出貨單等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本於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年3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法 官 趙義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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