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簡字第2114號
- 上 訴 人
- 鼎宸系統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綺瑩資訊股份有限
- 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語宸
- 被 上訴人
- 廣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宏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陸仟肆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