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7年度重簡字第21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簡字第2115號上 訴 人 映鈦雲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鎮宇 被 上訴人 林佳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 10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肆仟伍佰捌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仟陸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0 日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書記官 莊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