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7年度重簡字第2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0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簡字第258號原 告 李響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溥耘 被 告 鴻運天下皇家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盛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依兩造所簽訂之「駐衛保全服務定型化契約」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服務費,惟該契約之約定條款第18條已約定,就本契約所生之任何爭議事項,如經涉訟,雙方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足見兩造已有合意管轄之約定,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書記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