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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107年度重簡字第3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26 日
  • 法官
    游婷麟

  • 原告
    顏俊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簡字第328號原   告 顏俊杰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弘岳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540,000元,應 繳裁判費新台幣36,04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35,546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姚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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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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