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7年度重簡字第32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簡字第328號
- 原告
- 顏俊杰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弘岳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54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36,04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35,546元。
二、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