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7年度重簡字第40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簡字第405號
- 原告
- 聯貿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璟嬅
- 被告
- 神仙府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俊德
上原告與被告神仙府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台幣叁佰肆拾捌萬元(即租金額之120倍),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台幣叁萬伍仟肆佰伍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