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7年度重簡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簡字第5號 上 訴 人 元晟拉釘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欣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慧芳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7,8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陳君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