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7年度重簡字第52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簡字第526號
- 原告
- 大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素真
- 訴訟代理人
- 景玉鳳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冠儒律師
原告與被告新北市政府體育處間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叁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