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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7年度重簡字第526號

返還履約保證金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彭松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簡字第526號

原告
大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素真
訴訟代理人
景玉鳳律師
複代理人
林冠儒律師

原告與被告新北市政府體育處間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叁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法 官 彭松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麗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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