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7年度重簡字第5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履約保證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簡字第526號原 告 大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素真 訴訟代理人 景玉鳳律師 複代理人 林冠儒律師 原告與被告新北市政府體育處間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叁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書記官 王麗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