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7年度重簡字第6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簡字第628號原 告 煜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聰 被 告 興河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拾捌萬柒仟參佰肆拾伍元,應徵裁判費肆仟壹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尚應補繳參仟陸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書記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