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7年度重簡字第62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簡字第628號
- 原告
- 煜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明聰
- 被告
- 興河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文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拾捌萬柒仟參佰肆拾伍元,應徵裁判費肆仟壹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尚應補繳參仟陸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