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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07年度重簡字第68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游婷麟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林玄文
被告
博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川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民國107年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壹拾捌萬肆仟貳佰捌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票面金額,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業經新北市政府於民國106年10月6日以新北府經司字第1068065470號函解散登記,且查無該公司之呈報清算繫屬資料,被告迄今尚未完成清算,法人格自未消滅,仍有當事人能力。次按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法第79條、第113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公司既已進入清算程序,而該公司復經股東同意決議選任林川凱為清算人,此有被告公司股東同意書在卷可佐,依公司法第79條但書規定,自應以清算人林川凱為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其持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5紙,詎屆期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竟遭以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等為由退票,迭經催討無效,為此爰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5紙為證,復為被告所不爭執,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按支票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支票上權利之行為後,對於背書人、發票及支票上其他債務人得行使追索權。發票人、背書人及其他支票債務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144條、第85條第1項、第96條第1項、第133條分別定有明文。從而,原告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票款及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法 官 游婷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書 記 官 姚孟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    │          │      │    │      │      │
│ 編 │發票│ 票據號碼 │票面金│付款│發票日│提示日│
│ 號 │人  │          │額(新 │人  │(民國)│即利息│
│    │    │          │臺幣) │    │      │起算日│
├──┼──┼─────┼───┼──┼───┼───┤
│    │    │          │      │華南│106年 │ 106年│
│ 1  │博瑋│ MD0000000│238,60│商業│10月  │ 10月 │
│    │實業│          │0元   │銀行│06日  │ 06日 │
│    │有限│          │      │泰山│      │      │
│    │公司│          │      │分行│      │      │
│    │    │          │      │    │      │      │
├──┼──┼─────┼───┼──┼───┼───┤
│    │    │          │      │    │      │      │
│ 2  │同上│ MD0000000│340,25│同上│106年 │106年 │
│    │    │          │0元   │    │11月  │11月  │
│    │    │          │      │    │02日  │02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同上│MD0000000 │225,00│同上│106年 │106年 │
│    │    │          │0元   │    │12月  │12月  │
│    │    │          │      │    │04日  │04日  │
│    │    │          │      │    │      │      │
├──┼──┼─────┼───┼──┼───┼───┤
│    │    │          │      │    │      │      │
│ 4  │同上│MD0000000 │85,000│同上│107年 │107年 │
│    │    │          │元    │    │01月  │01月  │
│    │    │          │      │    │04日  │04日  │
│    │    │          │      │    │      │      │
├──┼──┼─────┼───┼──┼───┼───┤
│    │    │          │      │    │      │      │
│ 5  │同上│MD0000000 │295,43│同上│107年 │107年 │
│    │    │          │0元   │    │01月  │01月  │
│    │    │          │      │    │05日  │05日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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