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7年度重簡字第6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0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簡字第692號上 訴 人 藝意當代藝術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黃信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泓品印刷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1,8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書 記 官 王麗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