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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107年度重簡字第7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29 日
  • 法官
    彭松江
  • 法定代理人
    黃振華

  • 原告
    永雄交通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簡字第734號原   告 永雄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振華 原告與被告張峻菘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柒萬柒仟零玖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捌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 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王麗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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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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