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7年度重簡字第7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簡字第734號原 告 永雄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振華 原告與被告張峻菘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柒萬柒仟零玖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捌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 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王麗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