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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簡字第83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彭松江

上訴人
陳文展
即被告
之1
上訴人
元榮交通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傅順良
訴訟代理人
黃啟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北區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1,6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法   官 彭松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書 記 官 王麗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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