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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7年度重聲字第108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趙義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聲字第108號

聲請人
新北市立聯合醫院
法定代理人
項正川
相對人
德全立儀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洽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聲請人應負擔(即賠償相對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柒拾柒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聲請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另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二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第9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03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0日以104年度重訴字第533號判決,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聲請人)負擔百分之五十六,餘由原告(即相對人)負擔。」嗣兩造不服,均提起上訴,再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7年8月23日以106年重上字第475號判決,並諭知「第

一、二審訴訟費用,關於德全立儀器有限公司(即相對人)上訴部分,由德全立儀器有限公司負擔;關於新北市立聯合醫院(即聲請人)上訴部分,由德全立儀器有限公司負擔十分之三,餘由新北市立聯合醫院負擔。」並於同年9月25日確定。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應負擔(即賠償相對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如附表所示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1 日

法 官 趙義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  表
┌──────────────────────────┐
│ 計       算        書                              │
├──────┬─────┬─────────────┤
│項        目│金額(新臺│  備                  註  │
│            │幣)       │                          │
├──────┼─────┼─────────────┤
│第一審裁判費│111,264元 │由相對人預繳,其中之百分之│
│            │          │44即48,956元由相對人上訴而│
│            │          │確定,由相對人負擔;其餘之│
│            │          │百分之56即62,308元由聲請人│
│            │          │上訴而確定,由相對人負擔3/│
│            │          │10即18,692元,餘由聲請人負│
│            │          │擔7/10即43,616元。        │
├──────┼─────┼─────────────┤
│第二審裁判費│①聲請人上│①由聲請人預繳,其中之3/10│
│            │  訴部分:│  即28,739元由相對人負擔;│
│            │  95,797元│  其餘之7/10即67,058元由聲│
│            │②相對人上│  請人負擔。              │
│            │  訴部分:│②由相對人預繳,由相對人負│
│            │  74,710元│  擔。                    │
├──────┴─────┴─────────────┤
│聲請人應負擔(即賠償相對人)之訴訟費用額為14,877元( │
│計算式:43,616-28,739)=14,877元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三重簡易庭107年度重聲字第108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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