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勞小字第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勞小字第1號
- 原告
- 鄭明輝
- 被告
- 三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彥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此一規定於小額程序亦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23規定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8年1月7日以裁定命原告於3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8年1月15日寄存在原告住所地之警察機關,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且寄存送達,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之規定,應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始發生效力,則當送達人依此方式為送達時,即已生送達之效力,期間亦自該生效日之翌日起算,至原告實際至警察機關領得判決之時日為何,並非所問(最高法院著有87年度台上字第3310號判決可資參照)。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23、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