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勞小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0 日
  • 法官
    趙義德
  • 法定代理人
    呂威德

  • 原告
    朱翼淮
  • 被告
    怡容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勞小字第15號原   告 朱翼淮 被   告 怡容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威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萬陸仟柒佰捌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徵收裁判費2分之1即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書記官 莊雅萍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勞小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