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勞小字第21號
- 原告
- 蔡秉昌
- 被告
- 立廉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維廉
- 訴訟代理人
- 余安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於民國108年7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叁佰捌拾玖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 由 要 旨原告主張被告積欠薪資新臺幣(下同)4,950及短少加班費6,439共計11,389元,經原告屢次催討,仍未獲置理之事實,業據提出應聘面試資料、薪資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存摺影本等件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法視同自認,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勞動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之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