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4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勞小字第21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陳嘉宏

原告
蔡秉昌
被告
立廉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維廉
訴訟代理人
余安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於民國108年7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叁佰捌拾玖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 由 要 旨原告主張被告積欠薪資新臺幣(下同)4,950及短少加班費6,439共計11,389元,經原告屢次催討,仍未獲置理之事實,業據提出應聘面試資料、薪資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存摺影本等件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法視同自認,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勞動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之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法 官 陳嘉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林穎慧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勞小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