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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勞小字第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9 日
  • 法官
    葉靜芳
  • 法定代理人
    魏子淇

  • 被告
    麒麟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勞小字第38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麒麟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子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馨筠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5 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1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書 記 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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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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