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小字第1620號
- 原告
- 酷寶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義璁
- 訴訟代理人
- 王俞姍
- 被告
- 侯蕭美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惟被告之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4樓,此有其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