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小字第1904號
- 原告
- 賜維特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敏倖
- 被告
- 品翌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昱儒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經本院於108 年9 月11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三日內補正,已記明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是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