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小字第1943號
- 原告
- 鈦靖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獻龍
- 法定代理人
- 黃富政
上原告與被告煜昌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萬肆仟零
柒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
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8年度重小字第1943號
上原告與被告煜昌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萬肆仟零
柒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
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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