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小字第24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13 日
- 法官李昭融、李昭融
- 法定代理人黃鴻基
- 當事人張文賢即賢成工程行、展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重小字第2484號原 告 張文賢即賢成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黃麗卿 被 告 展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鴻基 上列當事人間108年度重小字第2484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8年7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下午1時,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王品媛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新台幣玖仟陸佰玖拾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書記官 王品媛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書記官 王品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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