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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小字第2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4 日
  • 法官
    李昭融

  • 當事人
    慶達實業有限公司台灣福曼莎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小字第278號原   告 慶達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冠達 被   告 台灣福曼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昌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又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依同法第2條第2項規定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所謂主事務所,自係指定明章程業經註冊之合法總事務所而言。 二、本件被告經註冊登記之主營業所係在台中市○○區○○路0 段000號,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可佐,揆諸首開規定,本 件自應由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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