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小字第27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小字第278號
- 原告
- 慶達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冠達
- 被告
- 台灣福曼莎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昌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依同法第2條第2項規定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所謂主事務所,自係指定明章程業經註冊之合法總事務所而言。
二、本件被告經註冊登記之主營業所係在台中市○○區○○路0段000號,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可佐,揆諸首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