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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小字第30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押租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0 日
  • 法官
    許映鈞

  • 當事人
    鄭采琳周士宏即尚豪娛樂企業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小字第3056號 原   告 鄭采琳 被   告 周士宏即尚豪娛樂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於民國108年11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47,775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書記官 陳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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