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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小字第42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7 日
  • 法官
    李昭融李昭融

  • 當事人
    陳國益即鴻騰企業社李俊杰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重小字第4280號原   告 陳國益即鴻騰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郭建志 被   告 李俊杰 上列當事人間108年度重小字第4280號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於中 華民國109年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下午1時,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 下︰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王品媛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陸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書記官 王品媛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書記官王品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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