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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小字第471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趙義德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張勝豪
被告
瑋碩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淑娟
被告
李鴻毅

特別代理人  張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8年4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貳仟叁佰玖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法 官 趙義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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