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小字第471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董瑞斌
- 訴訟代理人
- 張勝豪
- 被告
- 瑋碩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張淑娟
- 被告
- 李鴻毅
特別代理人 張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8年4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貳仟叁佰玖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8年度重小字第471號
特別代理人 張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8年4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貳仟叁佰玖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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