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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小字第86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李昭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小字第86號

原告
天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山
被告
恩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嘉文

      周宗樺

      周佳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係依與被告簽訂之系統保全服務契約書為本件之請求,依上開契約書第23條第5款之約定:因本契約發生訴訟時,甲、乙雙方同意以保全標的物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契約書影本1件在卷可憑,則本件應以保全標的物所在地(即桃園市○○區○○○路○段000○000號)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管轄之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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