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小字第9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委任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27 日
- 法官彭松江
- 當事人采馥虛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天賜良緣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小字第944號 原 告 采馥虛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樺 原告與被告天賜良緣餐飲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委任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萬肆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 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書記官 王麗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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