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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小字第9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委任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7 日
  • 法官
    彭松江

  • 當事人
    采馥虛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天賜良緣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小字第944號 原   告 采馥虛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樺 原告與被告天賜良緣餐飲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委任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萬肆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 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書記官 王麗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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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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