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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小字第944號

給付委任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彭松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小字第944號

原告
采馥虛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樺

原告與被告天賜良緣餐飲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委任報酬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萬

肆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

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法 官 彭松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麗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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