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小字第969號
- 原告
- 蘇博宇即文北髮藝
- 訴訟代理人
- 李采純
- 被告
- 周顯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07年度審附民字第683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審理,於民國108年6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8年度重小字第969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07年度審附民字第683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審理,於民國108年6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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