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小字第98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小字第984號
- 原告
- 先鋒環境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信和
- 訴訟代理人
- 林熙武
- 被告
- 永鼎國璽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吳秀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清運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捌仟肆佰貳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