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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建簡字第12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趙義德

原告
葉政彥
訴訟代理人
林麗如
被告
愛易彣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茗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7月31日下午4時3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原告應再整理各項不同請求金額所依據之明確證據,並於109年7月27日前先行陳報本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法 官 趙義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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