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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建簡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13 日
  • 法官
    趙義德
  • 法定代理人
    柯茗洋

  • 原告
    葉政彥
  • 被告
    愛易彣設計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建簡字第12號原   告 葉政彥 訴訟代理人 林麗如 被   告 愛易彣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茗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7月31日下午4時30分 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原告應再整理各項不同請求金額所依據之明確證據,並於109年7月27日前先行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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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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