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建簡字第39號
- 原告
- 易道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儒嘉
- 原告
- 林兆偉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周廷威律師
原告與被告趙庭芳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1,00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2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8年度重建簡字第39號
原告與被告趙庭芳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1,00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2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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