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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建簡字第8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03 日

法官趙義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建簡字第8號

原告
倪秉洋即丹迪廣告設計企業社
被告
陳冠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叁萬捌仟元,應徵裁判費壹仟肆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法 官 趙義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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