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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建簡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9 日
  • 法官
    趙義德

  • 上訴人
    倪秉洋即丹迪廣告設計企業社
  • 被上訴人
    陳冠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建簡字第8號上 訴 人 倪秉洋即丹迪廣告設計企業社 被 上訴人 陳冠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在本訴、反訴部分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8,000元、58,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各1,500元(共3,00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書記官 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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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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