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救字第2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救字第23號
- 聲請人
- 葉育瑋
- 代理人
- 林光彥律師
- 相對人
- 林秀穗即佳欣護理之家
- 代理人
- 蔡鎮隆律師
- 相對人
- 佳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薏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108年度重勞簡字第33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108年度重勞簡字第33號),前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聲請扶助,經准予扶助在案,爰聲請准予訴訟救助,並提出該會審查表為證。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