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1096號
- 原告
- 陳怡靜
- 被告
- 香港商薈萃商標協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麗鈺
- 訴訟代理人
- 陳彥希律師
黃渝清律師
劉彥玲律師
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文,此一規定於簡易程序亦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規定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7 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三日內補正,已記明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等情,亦有本院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在卷佐稽,是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