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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125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陳嘉宏

原告
LAM HOAI NAM(中文姓名:林懷南)
被告
龍成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天龍
被告
安安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惠燕
訴訟代理人
吳宗霖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34,7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法 官 陳嘉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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