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1255號
- 原告
- LAM HOAI NAM(中文姓名:林懷南)
- 被告
- 龍成玻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連天龍
- 被告
- 安安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惠燕
- 訴訟代理人
- 吳宗霖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8年7月30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8年7月3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乃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