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1359號
- 原告
- 頤泰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偉祥
- 被告
- 綺思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照雄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0,527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8年度重簡字第1359號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0,527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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