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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簡字第13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04 日
  • 法官
    趙義德

  • 當事人
    劉家豪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1365號上 訴 人 劉家豪 被 上訴人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陸萬柒仟肆佰貳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書記官 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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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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