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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143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彭松江

原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林鼎鈞

      陳立果

原告與被告簡聰田即禾煜工程行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拾

柒萬捌仟陸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零捌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法 官 彭松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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