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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1462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趙義德

原告
李俊良
被告
晟品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旌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拾叁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仟伍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法 官 趙義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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