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1653號
- 原告
- 日盛照明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盛民
- 被告
- 王奎勛(原名王佑鑫)
朱麗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賣賣價金,而被告住所地於起訴時已遷至新北市○○區○○路○段00巷00號,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依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