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1801號
- 原告
- 林境順
- 原告
- 林天來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吳慶隆律師
- 被告
- 宮前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政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二、第三行關於「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四分之一)及其上同段334三四號建號(權利範圍全部)不動產」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四分之一)及其上同段334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不動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