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簡字第24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249號
- 原告
- 王興華
- 原告
- 孫鷹
- 原告
- 王文元
- 原告
- 王方元
- 被告
- 喜上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喜多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清算人即
- 法定代理人
- 王仁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億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參佰玖拾柒萬貳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原告就應繳納之裁判費雖聲請訴訟救助,但經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19日以108年度重救字第5號裁定駁回聲請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