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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簡字第2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06 日
  • 法官
    趙義德

  • 當事人
    薛青義華龍電業股份有限公司鄭世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251號原   告 薛青義 被   告 華龍電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蒼松 被   告 鄭世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應徵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書記官 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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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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