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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簡字第2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9 日
  • 法官
    趙義德

  • 當事人
    薛青義華龍電業股份有限公司鄭世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251號原   告 薛青義 被   告 華龍電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蒼松 被   告 鄭世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1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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