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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簡字第3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3 日
  • 法官
    陳嘉宏

  • 當事人
    益網電商股份有限公司李中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379號 上 訴 人 益網電商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光旭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靜婷 被 上訴人 李中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陸佰伍拾壹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玖萬捌仟壹佰柒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伍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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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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